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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维权现状调研及思考

[日期:2008-04-03] 来源:新昌县消保委  作者:新昌县消保委儒岙办事处 杨伟锋 [字体: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正与公平的必由之路,更是贯彻落实“两会”民生为重精神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维权能力逐步增强。但是,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仍然比较滞后,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害频率大、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且较难查处和彻底清除等特点,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伤农害农事件屡见报端。相比城市消费者,农村消费者处于非常被动、弱势的地位。其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努力。

笔者作为新昌基层山区的一位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人员,始终关注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为此作了一次调查,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分析,找出问题,寻求对策。此次调查涉及5220个行政村230位消费者。

一、农村消费维权现状调查情况

1.消费权益受损害情况:22%被访者的消费权益多次受到了损害,41%被访者的消费权益受到了损害。调查显示,超过一半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2.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在调查中,有57%的被访者曾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可见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十分猖獗,危害甚大。

3.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反映情况:在此项调查中,有31%的被访者在回答“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你将?”的问题时,选择“算了,自认倒霉”;46%的被访者回答为:“会与经营者协商”;只有23%的被访者会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4.对消费维权组织了解情况:a.在回答“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了解情况?”时,有37%的被访者回答“不了解”;b.只有21%的被访者在对“您是否知道本村的消费维权义务联络员”时回答“知道”。可见消费维权组织在农村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加强宣传、提高消费维权组织影响度迫在眉睫。

5.3.15了解情况:有近50%的被访问者“不了解”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6.12315了解情况:在“当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否会”这个问题上,57%的被访者的回答是“不知道12315”;29%的被访者回答“知道,但不会拨打12315”;只有14%的被访者回答“会拨打12315投诉”。

7.最需要的消费知识调查情况:37%的被访者认为是食品安全知识;26%的被访者认为是消费维权知识;19%认为是农资使用知识。

 

8.经营者诚信情况:有41%的调查对象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不高,37%的被访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一般,22%认为经营者诚信度较高。

二、农村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

1.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能力不够。

当前,农村消费者的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同时又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很多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息事宁人,打掉牙往肚里吞,不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农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选购商品往往只注重价格,而不太注重质量,为了节俭,食用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证据意识不强,笔者在调解工作中发现,很多消费纠纷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而很难顺利开展调解,如200612月,新昌县双彩乡盛某在燃放爆竹时发生爆炸,致使左手严重炸伤,但由于没有保留物证,也没有人证,经营者拒不承认,使得调解工作很难开展。最后,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农村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常处于不利地位。

2. 农村消费环境堪忧。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调查公布显示,问题商品充斥农村市场,虚假广告欺骗农村消费者,农村服务环境差,使得农村消费者的权益比城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机率更大。首先,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不理想,有70%的村民表示日常生活用品一般是在村上的副食店就近购买,但这些副食店经营者都是本村的农民,本身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辨别能力差,有的为了贪图价格便宜,根本不在正规的市场和批发商进货,造成农村日用消费品市场商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是过期变质食品充斥市场。由于农村消费量小面广,副食店的商品到了有效期以后,店主舍不得扔掉,要么自己吃,要么继续销售,造成过期变质食品比较普遍。

3. 农村经营者的素质不高,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较低。

农村商店的经营者大多为农民,且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对法律和商品知识了解有限。经营者在购货时大都无法辨别商品的真假,有时购进的商品就是假劣或是要到期的,结果在自己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销售给了农村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4. 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发挥作用不明显。

首先,监督员年龄偏大,80%以上年龄在40-50之间,40岁以下的不到20%;文化层次偏低,60%以上为小学文化,只有10%左右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熟悉,绝大部分监督员没有系统接受消费维权知识培训,缺乏熟练的消费调解工作持巧;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推诿、应付等现象时有出现;全部属兼职,缺乏时间保障,忙于其他事务,未能尽监督职责。其次,经费缺乏保障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利益激励机制是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由于受财政经费供给体制限制,工商部门或地方财政没有专门的经费用于监督员队伍运转开支,目前监督员属于一种纯义务性地配合工商部门工作,甚至在宣传纸张等方面还要挤占村委原有的经费开支。监督员工作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时间的经常性工作,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必然影响监督员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对长期坚持必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对村消费维权点的检查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类似的问题,部分监督员的登记台帐目前还是空白。没有经费的保障,监督员工作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会引发部分监督员的抵触情绪,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

5. 消费维权力量薄弱,农村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方面宣传不够。

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农村不够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由于受人力、交通、信息、经费等条件限制,对农民消费维权力不从心,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有力的监督。例如新昌县工商局儒岙工商所编制人员13人,管辖区域有320.6平方公里,辖区共有各类企业237户,个体工商户925户,这13人要对320.6平方公里中的1162个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管,人均监管区域24.7平方公里,人均监管经济户口89.4户,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无照经营的违法主体,另外每年还有不少的阶段性和临时性的工作,还要随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从以上的各种数据不难看出监管工作的的繁重,使得维权力量相对薄弱。

6.农村居民收入及购买力水平低下。

农村消费者分散低下的购买力使许多新兴的现代商业组织缺乏进入农村市场的诱动力。另一方面,支付能力的限制也使农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以追求价廉为主要动机而忽略和降低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上得以存活,使农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在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许多家长选购劣质奶粉的原因就是图便宜。

二、对策建议

1.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城乡差距明显,农民收入的相对低下直接导致农村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看重商品本身的价格而非品质,由此引起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非常之多,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便是集中典型。城乡收入差别也正是我国城乡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同步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促进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者购买力水平是最根本、也是最首要的解决之道。可以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家庭工业,促进就业,方便农民创业等多种途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可支配收入,使得农村消费者可以选择质量更好的商品,减少权益受到损害的几率。

2.加强农村消费者教育

1加强消保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一方面工作人员要自强,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热爱自己的事业,摆正位置,满腔热情投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

(2)通过媒体宣传、科技下乡等方式,使农村消费者掌握选购消费品的必要技能,能够识别和判断过期、假冒伪劣等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

(3)通过对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农村消费者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消费者教育,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消费活动中的主动性,增强科学消费和积极维权的意识。

3.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监管维权机制。

一是建立经营主体资格规范机制。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清理工作,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和产品质量档案。对新设立的经营主体,将依照法定条件,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二是建立落实监管责任机制。推行片区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到每个片区都有责任人,落实责任人制度。

三是落实分类巡查监管机制。对诚信经营主体实施远距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近距离监管。同时规范工商执法人员巡查行为,明确巡查监管程序和内容。

四是建立市场主体自律机制。通过引导教育,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4.加强对农村经营者信用等级的监管,强化农村经营者诚信经营行为。

一是要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处罚力度。

二是工商部门要建立、完善工商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经营者信用等级的监管,这样可以培养经营者的诚信自律行为,引导他们守法、守信、合法经营。同时工商部门对于农村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其违法、违规的次数和严重程度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并对社会公开,如继续不改的,就将限制其进入市场经营。

三是组织经营者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大家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树新风、创佳绩,为人民、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5.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农村监督员工作能力。目前农村监督员文化水平较低,对消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等知识了解不多,通过培训让监督员了解并熟悉进货验收备查、不合格商品下柜、商店进货台帐登记、索票索证、消费投诉处理的基本方法,并让他们学习一些知假识假的能力,提高监督员的整体素质,使之成为消费维权的有生力量。

二、建立考核制度,调动农村监督员积极性。要客观评价监督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提升工作积极性,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类似于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量化考核,并按成绩进行适当的奖惩。

三、争取政府支持,解决农村监督员队伍的经费问题。目前农村监督员队伍的活动经费,是由工商部门出,而工商部门长期承担这笔费用也有困难。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如此重要的当前,监督员队伍的经费主要还是应该由政府财政专门划拨。在政府财政解决经费大头的基础上,工商部门也可以鼓励监督员对食品案件进行举报,并由工商部门按规定给予举报奖。

6.充实基层工商所的监管力量,提倡乡(镇)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由于农村幅员广阔,点多面广、商品集中交易少,分散交易多,交易方式也灵活多样,农村市场主体素质相对较低,要监管好如此大的农村市场,没有强有力的监管队伍是不行的。目前,各级工商部门的基层工商所管辖的乡镇一般有3个以上,有的边远工商所监管力量、交通、通信工具严重不足,不能保证各项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建议强化以地方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只有协同配合,才能形成执法合力,更好的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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