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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内容引发歧义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日期:2006-04-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记者游婕  通讯员何灵灵)签订完购房合同,交过定金才知道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是公有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刘先生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事实真相,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因双方签订的系格式合同,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2004年11月26日,刘先生与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使用面积34平方米的房产以24万元转让给刘先生。签订合同当日,刘先生交付定金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先生得知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其提供的系公有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遂要求与该公司中止履行合同,退回已缴纳的定金,但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2005年12月,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该公司退还购房定金5000元。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房屋使用权置换合同,并非房屋产权买卖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合同中“房产”的理解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做出不利于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解释,即认定刘先生所购买的“房产”应当指房屋的所有权。而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系公房,该公司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房屋无处分权,所以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书应认定无效。最后,该法院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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