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手机三包第第十一条规定: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附录3: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 性能故障 主机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 不能正常工作